自治区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红十字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民非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财务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包括:会计基础管理、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和财务监督等。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理财,厉行节约;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科学预算,讲求绩效;综合平衡,保证重点。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预算管理。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单位的财经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收支管理。规范资金收支行为,严守财经纪律,加强收支管控,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五)财务报告。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分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年度为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管理
第六条 办公室配备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会计与出纳,负责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七条 财务印鉴管理
(一)财务专用印章和个人名章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个人名章由出纳保管。印鉴保管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印鉴必须入柜落锁。财务印鉴未经审批、登记,不允许带出办公区域。
(二)财务印鉴保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交由非责任人使用,相关保管人员不得在空白的相关银行单据或者其他单据上加盖财务印鉴。
(三)财务印鉴的刻制、启用、变更、收缴、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统一报批办理。印鉴启用通知文件须作为文书档案永久保存。
(四)资金支付密钥必须按规定分人妥善管理,不能一人保管资金支付所有密钥。
第八条 办公室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九条 会计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工作交接必须有监交人。一般会计人员离任,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监交;办公室负责人离任,由单位分管财务领导监交。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根据职责、工作任务、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需要等因素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决算是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编制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预决算管理按照《自治区红十字会预决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单位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包括财政拨款和专项资助、捐赠收入、会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应当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除外。外币捐赠以实际结汇金额开具捐赠票据。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应当依法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国库。
第十五条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本会为保证正常运转和完成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财政性资金支出、接受捐赠支出及其他支出。
(一)财政性资金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二)接受捐赠支出包括捐赠支出、专项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红十字会的会费支出等。
第十七条 本会资金使用须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财政性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自治区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安排使用,人员经费具体标准由人社厅和财政厅核定,聘用编制人员工资及保险按定额标准发放,不得随意增减和调整,如有变动,须经人社厅或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二)本会将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的捐赠资金,应当及时用于救援救灾活动;接受捐赠并设立专项基金的,经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可依法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并在专项基金项目实施方案中具体明确使用和列支额度。实际成本包括为执行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聘用项目执行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等费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支出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安排使用,无约定的应当参照自治区规定或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相关制度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办公用品管理按照《自治区红十字会办公用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采购活动严格按照当年度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单位每年9月前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实施采购,无预算不采购。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审核审批
(一)人员工资、公积金、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支出审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办公室人事根据考核办法核定范围和标准进行核算并公示,财务人员进行核算发放。
(二)出差及公用经费支出审批
1.出差审批由出差人员在出差日前,登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系统”提出申请、部室(中心)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执行。
2.除出差审批流程外,其他的财政性资金支出由具体实施部室(单位)提出申请、财务人员审核、部室(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分别签批后执行。捐赠资金支出中定向捐赠由财务人员根据捐赠人意愿,逐级签批后执行;非定向捐赠由赈济救护筹资部提出使用计划,报执委会或党组研究后执行。
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非定向捐赠资金可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要求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出报销流程
经办人整理报销凭据,填写费用报销单并签字;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单位财务人员、部室(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分别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执委会研究审议并附会议纪要;支出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由执委会研究通过后报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审议并附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报销人必须提供规范的费用支出报销单据、发票、会议纪要及能证明报销事项合规性和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发票内容要求真实、完整,对发票金额较大或不能列明具体消费项目的要提供发票明细表,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各部室(单位)未经申请和审批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根据权限上会决议。
第七章 采购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归口管理采购活动,具体负责本单位采购活动中的日常管理、指导、协调、部署、监督和质疑处理工作,按照《自治区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按照《自治区红十字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捐赠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执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第三十五条 使用捐赠财产实施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十六条 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三十七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对价有偿的原则。严格按照《自治区红十字会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一)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及时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交由单位档案室按照档案保管年限统一保管。
(二)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部室负责人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将查阅日期、查阅单位和人员、查阅情况和结果、批准人和经办人等作出详细记录,以备查考。
(三)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须由单位档案室和财务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等内容,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并报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后,报党组会审批销毁。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财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预、决算公开,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按要求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单位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按要求配合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以及会内专门的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自治区红十字会XXX费用报销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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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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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大写): ¥: 元 |
部室(单位)负责人: 财务审核: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