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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的通知(宁红会字【2015】53号)
2015-09-29 11:09:00    来源:宁夏红十字会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关于成立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县(区)红十字会、卫生计生委(局),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的组织领导,逐步建立全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推动我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委员:刘 静 自治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副主任委员: 黄 涌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委 员:

  李德胜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佘瑞东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佴 勇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刘守保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蒋文斌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张 军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马继军 宁夏医科大学党委副书记

  王 炜 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

  杨银学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院长

  罗万明 自治区红十字会综合处处长

  刘雁平 自治区红十字会业务处处长

  张 波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红十字会,刘雁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宣传、动员、培训、登记、见证、缅怀等日常工作及协调员队伍管理。

  附件: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9月2日

  附件

  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制定全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落实;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管理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中心;组织指导全区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志愿者招募、培训、捐献见证及协调员管理工作;设立、管理、使用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基金;组织开展对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活动;指导各市设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站;会同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落实;负责人体器官获取和移植准入工作,管理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获取组织;指导协调捐献器官的分配使用;协调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评估、器官获取及遗体原貌恢复等工作;对器官移植医院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对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捐献协调员、志愿者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自治区财政厅:将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负责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基金启动资金注入和监督检查;对人体器官捐献者困难家庭人道救助给予经费保障。

  自治区民政厅:配合制定并落实对人体器官捐献者困难家庭实施救助的相关政策;协调减免捐献者殡仪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轻捐献者家庭的丧葬负担。

  自治区公安厅:协调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宣传工作。

  自治区司法厅:协调公证部门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供免费的公证服务;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做好全区交通运输行业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开展人体器官捐献有关地方立法调研,推动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出台。

  宁夏医科大学:协助做好人体器官(遗体)捐献纪念缅怀、宣传工作;负责人体器官(遗体)捐献纪念广场日常管理。

  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在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向中国人体器官移植受者登记系统登记受者信息;对潜在捐献人进行相关医学评估;负责获取、保存、运送、交接捐献器官;对捐献人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对捐献者医疗费用予以减免;参与缅怀和慰问工作;做好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普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