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是指红十字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成立会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审议红十字会采购工作相关制度、审定采购计划、其他需要审核批准、决定的事项。
会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由办公室专人担任,主要负责公开采购意向,确定采购代理机构,落实采购项目的政策及采购档案整理、移交工作,会同相关人员做好履约验收工作,答复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事项,协调服务及具体采购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采购管理工作依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落实。
办公室财务人员主要负责审核采购计划,编制机关采购预(决)算,审核资产类采购项目购置计划和配置标准,管理和维护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负责自行采购项目备案,配合采购办做好采购日常工作等。
采购需求科室负责采购项目市场调查、项目论证,编报采购预算、采购计划,会同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拟订采购合同。
成立会政府采购评价与监督小组,由专职副监事长任组长,监事会秘书相关人员为组员,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采购计划制定和审批、审批和执行、执行和验收等岗位分离,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二章 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 各科室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一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由办公室汇总后统一编制采购预算。按照“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七条 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需调整采购预算的,应向会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采购预算计划,并按要求报批。
第八条 实施采购前,采购需求科室应根据年度采购预算和项目要求,会同采购办提交采购计划审批表(附件1)。审批完成后,转由采购办具体办理。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自治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且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如有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银川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并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严格按照银川市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规则”实施采购,主要包括网上超市直购、网上竞价和零星采购等。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按照银川市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规则”零星采购的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
(一)采购金额预算在40万元(含)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采购金额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采购金额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按照“比价”的方式零星采购;
(三)采购金额预算在5万元以内的小额货物类、服务类项目,按本细则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并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照下述方式进行采购:
(一)采购金额预算在40万元(含)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采购金额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内的服务类项目,由采购办按照“综合评价”的方式采购;
(三)采购金额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内的货物类项目,由采购办按照“比价”的方式采购;
(四)采购金额预算在5万元以内的小额货物类、服务类项目,按本细则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按“综合评价”方式零星采购的项目,应当综合考虑报价、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素,具体评审标准及权重由采购办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计。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的小额零星采购(5万元以内),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购需求科室必须填写小额零星采购计划审批表(见附件1-3);
(二)经办公室、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需求科室采购,政府采购网上可以采购的应在线上直购。
第十八条 购置通用类货物,原则上由采购办统一通过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直购或网上竞价方式采购,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受时效、价格、货物种类以及涉密等其他因素限制不适合网上采购的,报经采购需求科室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办在线下采购。
第十九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由采购需求科室会同采购办提出申请,经会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采购办按本细则相关规定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择优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程序:
(一)前期准备阶段
1.采购需求科室根据需求,会同采购办填报采购计划审批表(附件1);
2.办公室负责审核资产配置标准、预算经费来源;
3.采购办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采购计划,编制采购实施方案,明确人员职责分工,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4.采购办应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财务审批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将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备案表(附件2)交办公室备案;
5.除网上超市、小额零星采购外,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办在年度预算批复后公开采购意向;
6.按规定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
1. 组织实施采购。采购办根据批准的采购方案对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对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文件的进行审查,重要项目招标文件需经专家论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2.采购信息公示。政府采购活动完成后,配合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告(涉密项目除外);
3.订立合同。采购办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履行审批手续。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4.履行合同。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中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三)验收阶段
1.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投标及相应文件等资料,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应包含采购需求科室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及监督管理人员),签订合同人员不得列为验收小组成员,对于品种多、数量大、技术参数复杂的,可聘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验收。
2.验收前填列《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附件3),将合同中主要技术、服务、安全条款列入表格。验收时双方要按照规定的条件逐项验收,复杂设备应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最终验收、培训等内容,验收结束后,验收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3.对能够即时供货的、履约诚信良好且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信用评价系统展示信用等级为A级的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未参与我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在宁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等级可视为A级,享受免收投标保证金政策。其余采购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由供应商以支票、本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且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予以退还。
(四)资金支付阶段
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机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综合评价”采购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需求部室(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及资金预算情况拟定采购事项,会同采购办填报采购计划审批表(附件1),按照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后报办公室备案;
(二)采购办根据项目需求,综合考虑报价、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素,合理设置具体评审标准及权重;
(三)采购办采取在门户网站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报价,当报价商不足3家时可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名录信息登记成功的供货商参与报价,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合理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采购办将确定的供应商结果报会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按规定签订合同,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比价”采购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需求科室根据项目需求及资金预算情况拟定采购事项,会同采购办填报采购计划审批表(附件1),按照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后报办公室备案;
(二)采购办采取在门户网站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报价,当报价商不足3家时可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名录信息登记成功的供货商参与报价,在同等条件下以合理低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办将确定的供应商结果报会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分管会领导或分管会领导授权按规定签订合同,履行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延续性服务项目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106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