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管财务领导职责
(一)全面管理本单位的财务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国家财经政策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二)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人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违背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违背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受理。
(四)认真考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开展内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五)负责审批本单位经费支出,审查本单位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
(六)督促完成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交办的财务、统计等工作,完成内部各业务部室涉及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
(七)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
第三条 会计岗位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或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月经费收支计划,及时、准确地组织和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区分资金渠道,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三)严格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本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保证单位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
(四)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通过对各账户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逐笔审核,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
(五)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单位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
(六)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七)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各种会计资料。
第四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
(二)熟练使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准确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三)熟练使用财政非税系统,准确开具非税票据,及时记录、核对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及时拨回经费。
(四)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能予以受理。
(五)根据合规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现金余额。
(七)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
(八)认真保管好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按照规范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
(九)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稽核岗位职责
(一)协助审查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计划。
(二)负责逐笔复核本单位各账户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以确保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对应一致,凭证真实有效。并对复核签署的一切凭证负责。
(三)建立事后稽核制度,定期抽查各账户的账簿记录,确保帐帐相符。
(四)复核各种会计报表,确保会计凭证和账簿报表一致。
(五)承办本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七条 原始凭证是据以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性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发票使用部门要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票据,票据要注明数量和单价明细、附件清单明细。
(二)原始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须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三)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如能提供证明人的,应由证明人出具证明意见,单位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单位负责人签批意见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四)跨年度半年以上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记账凭证是单位财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用以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认真审核和规范填制记账凭证,真实、准确地记录资金的收支运行情况,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
第九条 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交易和事项及时编制凭证并记录;凭证应简单明了,不易被误解;格式合理,以便正确编制;已登记入账的凭证应依序归档。
第十条 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第十一条 会计账簿。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启用、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按要求进行对账、结账、错账更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使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加盖相关人员印鉴。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将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置辅助核算,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财务报告。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单位负责人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必须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要求,明确会计工作交接的程序、内容、责任。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五条 会计、出纳应按各自职责操作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因学习、休假、出差、请假等原因不能履职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指派新的操作人员,不得私自协商交接。
第十六条 监督与问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财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人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树立“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的理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负责。对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不善,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