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市红十字会接受的社会捐赠支持各级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人道项目。
第三条 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应以满足群众人道需求为切入点和出发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按照项目有关要求填报《项目计划书》并向上级红十字会申报。
第五条 项目应以服务群众为出发点,以基层组织、基层阵地为依托,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原则上应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项目范围可涵盖人道救助、扶贫助困助学、生命安全与健康、志愿者发展与管理、社会公益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实施应指定部门和指定专人负责,并尽量保持项目执行团队相对稳定。
第七条 项目实施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实施的项目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项目和项目结项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动员社会各类人道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地区人员、受益群众或红十字志愿者参与项目的策划、监督与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同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项目所在地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与捐赠人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解决问题。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红十字会按照本级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县(区)红十字会按照当地相关的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按其类别设置明细账,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管理费。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本身所需经费,主要包括救助发放经费、设施建设经费、开展活动经费等;项目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项目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费、培训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误餐费以及项目办公费、评估检查费、宣传费等。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机构及红十字会在编人员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和捐赠人意愿进行核算,据实列支。单独核算的,进行项目明细核算;包干使用的,纳入项目统一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严格使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继续执行或终止。项目终止的,其经费应及时退回或上交。
第十六条 项目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按照各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应当制定计划,选定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人员开展实地督导与评估工作,保证项目质量。
第十八条 项目督导评估应当以项目书的内容为主,如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收支情况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
第十九条 市红十字会及县区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负责组织相应层级的项目绩效评估。
第六章 项目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书内容为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写出项目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报告并向捐赠人反馈情况。不能按时提交报告交的,应当提前说明原因,以便及时向捐赠人通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管,包括项目书、备忘录、会谈记录、电话记录、请示、批示、项目报告、督导与评估报告、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视频资料等。
第七章 项目物资采购
第二十三条 项目书中涉及物资采购的,按照项目执行机构相关规定执行;捐赠人意愿有具体约定的,从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妥善保存项目物资采购相关合同、票据等采购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添置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进行管理。
第八章 项目监督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和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实施和管理项目,防范风险发生,特别是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项目物资采购与分发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 公开透明做好项目宣传,增进社会公众信任。主动联系财务、审计部门指导经费使用,把好经费收支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中卫市红十字会。